内蒙古自治区宣誓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
摘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该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范围、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办法》还对宣誓仪式中的具体事项作了规定,并明确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