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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两院”工作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沈志先人大监督法律问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运行框架法定职责

摘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开展监督,是人大与“两院”关系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火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从权属、赋权、行使和制约四个方面,明确了我国司法权的运行框架,同时赋予人大履行国家权力机关对“两院”的监督权,以监督和支持“两院”正确行使司法权,确俅‘两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充分行使好人火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和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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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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