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锦森法定职权人大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社会事务行政区域检察机关正常运转文化事业
摘要:宪法和法律授予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之职权,这是本行政区域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按照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沿着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人人,虽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客观地讲,相对于全社会的企盼来说,监督工作还是乏力,所取得的成效也显得不尽如人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