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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立法的地方探索

作者:张震改革创新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市人大常委会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非营利性机构

摘要:2006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了国内第一个关于改革创新的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被一些媒体喻为“‘特区之魂’的保护法”。该项守法采取了体例全备的条例形式,分为7章44条,系统地回答了如重晕大问题:改革改什么—“特区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等:为何而改—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创新成果”:谁来改—一‘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和人民闭体”,并且“广泛吸收和鼓励公众参与”;怎么改——一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经过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綦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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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上海人大月刊》(CN:31-159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人大月刊》是上海人大系统唯一的一本杂志,集综合性、指导性、可读性于一身,是各级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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