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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律师交往有新规

作者:施坚轩交往行为检察官检察人员案件办理回避制度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摘要:"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其他亲属关系或与律师之间存在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并在案件办理期间不得与其交谈、讨论案情。"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相关规定,对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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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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