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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系选民有“量化”指标

作者:李自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

摘要:1993年2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2004年,已试点半年的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2008年10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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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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