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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地方立法与客观实际关系之管见

作者:穆中杰客观实际地方立法现行法律管见地方法制建设国家机关国家强制力

摘要: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权限时,均运用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这一表达方式,表明地方法制建设必须注意理顺与客观实际的关系。众所周知,法律既从总体上反映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于民主政治理想的追求,同时又体现了对现实生活的概括。如果法律严重脱离社会生活实际,就会变成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行的手段,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可以引以为诫的史实。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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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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