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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周洪波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社会保险金劳动合同仓储公司保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医疗保险待遇粉碎性骨折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周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8月15日与一家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同月20日被该公司派遣至一家仓储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仓储公司未对我进行任何保安工作方面的培训,第二天就直接让我上岗操作,直到2015年3月18日,我在该公司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左小腿粉碎性骨折。2015年7月10日,经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25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至事故发生时,我才得知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与仓储公司均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导致我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有治疗等费用均需自费,这对我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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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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