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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排除妨碍案件看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范玉翠法律适用问题排除妨碍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摘要:基本案情:刘一、刘二、刘三为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通州区某某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刘父名下。刘父于2005年死亡。刘母于1996年4月10日死亡。2001年在刘大在刘父与其他家人不之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被告高某,后高某又将房屋卖给韩某,韩某又将房屋卖给王某,根据相关法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拥有宅基地,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因高某、韩某、王某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决无效,刘一刘二刘三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高某、韩某腾退房屋。并要求三被告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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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报告

《时代报告》(月刊)创刊于2010年,由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CN刊号为:41-1413/I,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时代报告》杂志是由时代报告杂志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大型综合类期刊。该书从时代报导、高教论坛、财经纵横等多个版块对新的时代课题、新的学术成果进行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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