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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胡鹏险资举牌一致行动人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穿透式监管

摘要: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指出险资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并要求险资主动介入资本市场以助推其长期稳定发展。近期“险资频繁举牌”事件却让公众纷纷侧目,一时间险资成为众矢之的。险资举牌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凸显了我国这一领域监管规则存在诸多短板,为解决险资短期操作和“血洗董事会”等问题,应从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两个角度着力。前者从负债和资产两个端口同时发力,负债端注重提高保险产品风险保障额度,回归“保险姓保”的本质;资产端则注重加强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实现资产负债匹配,引导险资进行价值投资。后者要从完善险资和一致行动人举牌规则,准确评估险资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强化险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穿透式监管规则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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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研究

《商业研究》(CN:23-136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经济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商业研究》以宣传党的商业经济工作方针政策为办刊宗旨,以现代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科技兴商为特色,探索最新商经理论,倡导学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本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经济类专业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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