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淑明; 文献情谊行为侵权责任致人损害抗辩事由
摘要:情谊行为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帮助他人或者增强当事人之间的情谊而实施的意图给他人带来某种便利或者实惠的行为.其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都不同.一般而言,情谊行为应由道德、习惯等规范来调整.然而,一旦因为情谊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就会上升到侵权责任的层面,从而形成情谊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于情谊行为致损的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在责任认定时,需特别考量每一个责任构成要件所具有的特性.且一旦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或者是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时,即使在符合责任构成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同时,在责任承担上也应类比无偿合同限制行为人的责任或者依据公平原则径直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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