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海泉下岗职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纠纷打工劳动保障部门国有企业建筑公司企业改制
摘要:王某系巴中市巴州区一国有企业的职工。其所在企业自2004年起开始进行改制,职工下岗每月领取生活费,并允许自谋职业。王某在此期间到一建筑公司的工地当电工。今年2月25日,正在工地作业的王某被电击身亡。事发后,王某的亲属要求建筑公司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同时向原单位提出支付王某在企业改制中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四川劳动保障》(CN:51-165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四川劳动保障》宣传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方针政策,传递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动态,介绍国内外劳动保障改革经验,为各类用工单位和城乡劳动者提供政策服务。
省级期刊
人气 83593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50050 评论 60
人气 46217 评论 57
人气 38081 评论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