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健; 刘爱华保密规定赔偿金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经济损失同业竞争竞业限制法律规定
摘要:编辑同志: 王某原系某机械公司副经理,2002年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王某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在职期问享有保密费。离职后3年内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并不得从事同业竞争。如违反约定,公司将追回所发保密费的5-20倍,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2005年5月王某辞职。并在同行业就职。机械公司随后要求王某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王某认为,自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合理时象,不同意赔偿。请问,王某应否支付保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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