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振林未成年人少年刑法人身危险性人格因素复归社会
摘要: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基于理性选择而对社会的一种“自觉性反抗”,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其成长过程中的一种伴随性的“自然现象”,是未成年人在不良生活环境和尚未发育成熟身心条件的双重影响下的被动选择,而并非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确定性、“明知”内容上具有年龄特点、目的动机结构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迥异于成年人。因此,应对未成年人主观构罪要素进行完善:淡化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未成年人入罪的作用和影响,将人格因素引入未成年人定罪过程,并将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主观需要纳入定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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