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弘宁 刘佩刑事法研究刑罚适用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判定刑事犯罪与预防
摘要:结果加重犯由基本犯和加重结果两部分构成,它是指本已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客观上要求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对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之判定应涵摄对基本犯故意之判定和对加重结果过失之判定两大部分。其中,基本犯故意之判定,其核心是判定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满足基本犯故意之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对加重结果过失之判定,关键在于对行为人"能预见"能力之判定。为防范司法判断的恣意性,确保个案正义,关于结果加重犯"能预见"能力之判定,我们主张主观标准说。当然,从刑事政策的一般预防性功能出发,结果加重犯刑罚应该得到限制。从本质上看,肯定结果加重犯刑罚的法益价值与限制其法律适用之范围,乃强调归责之责任主义与注重预防之刑事政策间相互较量之结果。在当今依法治国主旋律下,如何限制结果加重犯刑罚之适用,尤其是关涉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认定之研究,必将呈现更注重实证、更为精细化之研究倾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