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四清可转债认股权证可分债融资成本股权稀释融资风险
摘要:上市公司采取可转债、可分债、认股权证三种方式融资的最终目的通常都是实现股权融资,但与直接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融资相比较,它们各自的融资特性不同,在证券发行初期、转换权或认股权行权期和债券到期时对公司资本结构、融资成本、股权稀释、融资风险等方面均会产生不同的融资效应。上市公司只有在全面权衡比较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融资决策,选择最恰当的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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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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