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旭明罗马法债诉契约侵权
摘要:盖尤斯《法学阶梯》将债分为契约之债与私犯之债,均作为无体物,规定在物法之中。而优士丁尼则将私犯之债“脱物入诉”,规定到了诉讼法之首。究其原因,在于契约之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契约而产生,而私犯之债则与违约之债类似,因基于不法行为产生而与诉讼关系密切。故罗马法中的债实可分为“分配之债”与“救济之债”,前者主要是基于自由合意而对一定的利益加以分配的契约之债,与诉讼之间无直接关系,后者则系主要包括基于对利益的侵害而产生的违约之债和私犯之债,因可直接作为诉讼中获得救济的原因而被称为“诉讼之母”。罗马法上两类债与诉之关系,对理解现代法上的债之发生根据体系以及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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