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豹诉讼意识诉权渠道立案监督公诉转自诉
摘要:“产婴证奸”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国民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被害人诉权行使渠道的不畅。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实践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报案或者控告的不受理涉嫌不作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不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缴纳鉴定费或者诉讼费用;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行使诉权的渠道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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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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