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玲彝族刑事习惯法人本精神
摘要:在中国法制历史中,刑法是达到统治目的的最佳手段,故历代王朝立法建制都是以刑为主。民族刑事习惯法作为原生刑法的一种相对稳定而活跃的重要载体,是一种“准法律规范”。彝族习惯法是以家支习惯法为前提,在其发展中充分展示了以“宽容”为核心的本民族的人本精神而无本民族的成文法典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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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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