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兴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摘要:本文认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罪名应界定为“破坏计划生育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本罪条文中的“终止妊娠手术”应该修改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本罪条文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规定应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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