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新循商誉商誉权商事人格权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法学理论中,商誉是一个内涵丰富、寓意中性的概念。商誉是对企业的社会评价,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财产。商誉权理所应当、也完全可以被归位于知识产权范畴而予以有效的趋同化保护。我国应尽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引入商誉和商誉权,以有效改观目前实践中保护商誉只能类推适用有关法律的难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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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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