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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机关

作者:贺运生; 李国海司法机关反垄断法行政机关准司法权划分依据执行机关司法性质专门机关

摘要:纯行政机关与准司法机关的区别,主要在于准司法机关在执行反垄断法的时候享有准司法权,而纯行政机关则不享有这种权利。提出这种划分依据是简单而容易的,但是要具体判断某个国家的某个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究竟是纯行政机关还是准司法机关就困难多了。原因在于,对于“准司法权”的界定,不仅各国相关法律无条文可查,而且学术界也无定论,国内法学界甚至干脆有意无意地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有的只提出“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机关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只有美国的FTC和日本的FTC”,“准司法机关皆独立从事反垄断法的执行活动,所以与一般行政机关在组成上有所区别”。有的曾试图给准司法权下个定义,并指出,“准司法权,即对具体的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又称行政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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