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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实行行为性质的判断为前提——基于韩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分析

作者:王志祥; 刘婷着手实行行为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果关系的有无直接影响到罪名和刑事责任的确定。然而,刑法因果关系涉及的两个要素——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在司法判断中所处的地位应当优先于因果关系,即先要判断被告人实行行为的性质,再在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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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2年,由河南省教育厅主管,南阳师范学院主办,CN刊号为:41-1327/Z,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入选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刊载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本刊诚请海内外学者和学术新秀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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