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俞树毅; 季婷婷土地不动产非法占有实际控制聚众哄抢罪
摘要:根据传统刑法理论观点,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仅可为动产,我国现行法律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界分。近年来,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性犯罪频发,聚众哄抢土地的行为几度发生,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种行为的定性十分困惑。将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仅局限在动产的范围内,已无法解决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性犯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土地的不动产及公有财产的属性(财产性、公共性)不影响其作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土地成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具备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更契合该罪的立法本意和法益保护的要求,亦有国内外立法例及国内司法判例对该论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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