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流产怀孕协议书东海县江苏省哺乳期
摘要:江苏省东海县读者王某来电: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到2016年7月。2016年5月,我得知自己已怀孕2个月,于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约定合同顺延至2018年1月我哺乳期结束。2016年8月我意外流产,单位表示,流产后劳动合同顺延协议无效。而我认为仍应到2018年1月才能终止合同。请问:谁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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