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抵押贷款行政区域使用权法律规定农民住房大兴区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允许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2015年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根据该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该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实施,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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