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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住房权问题

住房制度中国古代旗人财产权流民福利制度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养济院宅地

摘要:两千年前中国的先贤就提出了安居乐业的光辉思想。从先秦到唐代,实行专门的宅地制度,赋予宅地比耕地更多的权利,如永久使用、自有买卖等,以保障人民基本居住需要得到满足。宋代以后,所有土地均可自由买卖,宅地丧失其特权,国家开始建立住房救济制度,包括对贫民的安济院和对灾民的留养-遣送制度与水冲民房修费银制度。在清代,还曾实行针对旗人的福利分房制度,并在北京地区实施"指扣俸饷认买官房"制度。这些理论和实践是中国法律史和社会史的重要内容,也为当前的住房权保障提供了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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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现已更名为《南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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