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瑾法人营利性社团财团法典化
摘要:民法总则中规定了三大民事主体,其中法人主体可讨论之处颇多。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财产的组织体,能够自我负责,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以营利与否作为法人的分类标准看似合理,实则在法律理念、理论、实践和立法技术上都存在很多瑕疵,且该标准不能反映出法人的本质差异。从私法主体自治角度得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元分类结果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与外在逻辑的周延性,是从法人本质考虑的结果。同时可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法人的二级分类标准。在民事主体法典化中,除考虑上述内容,对于公法人为私法活动时也应将其以特别法人身份列在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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