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洁中国宪法秩序宪制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度有机组成部分香港回归行政单位
摘要:香港作为中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其宪制秩序是中国宪制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香港回归之后,新宪制秩序的基础只能是中国宪法和法律。无论是国际法规范还是香港的本地规范,都只能在符合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适用,而不具有超越于宪法和基本法的地位。授权论的提出不是为了压制特区高度自治,而是为了说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来源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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