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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边界

作者:钱叶六伤害行为竞技体育正当化根据故意伤害罪边界体育规则实害结果犯罪目的

摘要:利用竞技体育规则的行为,终究属于规则范围内的行为,虽有伤害之风险,但也是规则范围内之风险。因此,只要是基于比赛的目的而合婵地利用规则,即便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应以“被害人”存在对类型性的优越利益的追求而对该危险的“现实化”(实害结果)准同意的效力,从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对于出于报复、泄愤等目的,不计后果地利用规则(假借比赛为幌子)而伤害他人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尽管该行为没有僭越竞技规则的范围,但已经明显偏离了竞技体育的精神,违反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此应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情状,相应地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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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CN:11-152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弘扬正义、关注民生、宣传法制、服务百姓为宗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探讨政治、法律、伦理与社会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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