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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与西部“非遗”的公法保护

作者:雷秋玉西部公法保护文化认同

摘要:“非遗”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西部“非遗”公法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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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研究

《民俗研究》(CN:37-1178/K)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民俗研究》刊发的各类文章,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创新。杂志设有学术论坛、田野调查报告、民俗史、民俗学史、民俗书林、学术信息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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