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霞彩礼民间习俗流变中华民国时期父母之命婚姻礼仪法律渊源
摘要: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制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坊记》)“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的最早规定是西周的“六礼”。由“纳征”演化而来。如果我们把礼看做是国家法律渊源之一的话,那么彩礼从西周开始即以国家法的制度而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末,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