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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景点的著作权保护不容忽视——评摄影师状告龙门石窟管理局侵权案

作者:张建梅 苏吉吉景区景点作品著作权龙门石窟摄影师

摘要: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名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大河报》。夜游龙门”广告时,未经同意使用了摄影师的图片,摄影师将龙门石窟及大河报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反诉摄影师侵权,反诉的理由是摄影师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反诉被法院驳回。案后冷静思考,摄影师的拍摄是建立在龙门石窟修缮和布置夜景的基础之上,没有“夜游龙门”的创意及灯光设计布景,摄影师就不可能拍摄出本案中的照片。龙门石窟管理者应该具有某种权利——景区景点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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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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