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首文游客教育立法研究
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率先应用游客教育来管理游憩冲击。但时至如今,国内外还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游客教育权力。从分析游客教育的概念入手,明确了游客教育立法的内涵,阐述了游客教育立法的必要性、游客教育立法范围和游客教育立法的结构体系。指出游客教育立法是公民终身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国民环境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旅游公共价值的根本保障;它的立法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家庭、社会和旅游地干预体系等四大领域;在旅游生产力有了全面快速的发展、配套程度明显改善的当前,应该建立以游客教育法为核心,游客教育行政法规、旅游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游客教育法规为辅的游客教育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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