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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宰杀马牛”律研究

作者:刘鄂宰杀马牛律毁弃损坏罪农业社会

摘要:农业社会,马牛极为重要。清代在沿袭前朝律典的基础上,顺应本朝之需要,设“宰杀马牛”律以惩诫宰杀马牛等牲畜的行为。通过告示,官员们宣扬的禁杀马牛理由包括农耕需借助马牛之力、盗马牛者可藉宰杀马牛销赃灭迹、屠宰的“因果报应”以及儒家经典反对杀牛等。司法实践中,对宰杀马牛案的处理多依例文,而非律文。就实施效果而言,边塞地区难以尽遵“宰杀马牛”律,而以农耕为主的区域对“宰杀马牛”律的执行则相对有力。清末修律,《大清新刑律》以“毁弃损坏罪”吸纳“宰杀马牛”律,但此一立法变革,与彼时作为农业社会的国情并不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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