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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央审判中实体法的适用——以大理院司法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韩涛司法审判大理院司法文书

摘要: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清朝在删修旧律的同时,大量移植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在立法领域,尤其是实体法方面,基本上构建了近代性质的部门法体系的雏形。晚清大理院处理了大量民刑案件,形成和使用了数量可观的司法文书。借助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司法文书,可以更加直接地观察到大理院在司法转型时期对立法成果的真实适用情况。本文以大理院司法文书为中心,从实体方面对晚清中央审判中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方法进行具体考察和实证研究,以期为透视辛亥革命前夜的中央司法审判状况提供一个微观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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