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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区划方案中县级行政区并非只设初级厅

作者:欧阳湘地方司法行政区划清末高级人民法院县级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诉讼制度

摘要:众多法制史论著包括司法诉讼制度方面的教材,都将清末地方司法区域分划方案概括为:中央设大理院、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隶州和直隶厅)设地方审判厅、县(散州和厅)设初级审判厅①。而所谓省设高等厅、府设地方厅、州县设初级厅之说,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简单明了、易于记诵,与现今省(直辖市、自治区)设高级人民法院、地区(州和设区的市)设中级人民法院、县(市辖区)设人民法院的体制也基本一致。但“县设初级厅”之说,是对清末司法区域分划方案的错误解读和不完整表述,本文试从法律文本、政策演变、改革实践以及清末与民国制度沿革传承的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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