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焕峰 郭丽娟审判厅清末设置司法独立司法审判机关清政府大理院大理寺
摘要:1906年11月7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清政府改革官制的上谕:“刑部著改为法部,责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①从而开始了清末司法近代化的变革。清政府依据西方司法独立的精神,将行政与司法相分离,建立了一系列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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