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旸律例清代内因价值意义文化现象过度发展法制明清
摘要:律例并行是明清两代极具特色的法制现象。这一时期,例作为法典的补充形式被最终确定下来。有清一代,例在创设、施用等多个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几乎获得了与正律相等的地位,清代的律例关系也已超越其本身的价值意义,成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大多数的前辈学者都注意到了例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对律所造成的冲击,即所谓“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同时他们也观察到例的过度发展最终造成对其自身的反动,即“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