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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及程序设置刍议

作者:李艳行; 高蕴嶙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施主体

摘要:修正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了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为公、检、法机关。但并未明确实施主体。本文首先分析了现有司法实践及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存在的问题:要么不能客观、全面调查。要么无力深入调查,要么无法全面推广。为此,笔者认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共同担任实施主体,并对两部门该如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提出管窥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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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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