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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罪与非罪区别界限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于国光

摘要:从信用卡透支行为的法定形态说起,又从刑法第196条的文字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犯罪构成理论诸方面,论证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坚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罪原则;再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讲起,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判案例,提出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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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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