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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确定检察机关对渎职罪“原案”拥有管辖权的必要性

作者:潘兆玉; 赵书波渎职罪取消管辖危害必要性

摘要:渎职罪“原案”是查处渎职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原案”也就无所谓有渎职罪的存在,“原案”的存在与否,对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检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对查处渎职罪案件涉及的其它刑事案件即“原案”没有管辖权,使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渎职罪“原案”的管辖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行使多种具体的检察权来实现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体现,为了充分实现这种职能,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罪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对渎职罪“原案”的管辖权是从程序上保证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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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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