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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体法冲突

作者:李翔恢复性司法实体法冲突司法实务界司法制度

摘要:恢复性司法制度因符合当下和谐社会的理念而得到刑事法理论界青昧和张扬,尤其给备受刑事案件数量重压下的司法实务界带了“清新的空气”。笔者以为,恢复性司法制度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其价值基础,以满足司法功利主义的需求。它与我国刑事实体法理论存在诸多冲突与不可协调的矛盾,故需谨慎对待这一制度性的改革。笔者不揣冒昧,遂作此文,提出文中问题,既向老师请教,也与同仁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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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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