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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三个限度

作者:杨君武诚信限度个体理性根本利益社会正义

摘要:诚信作为一种德性或规范并非绝对普适,而是有其限度。它至少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限度:个体理性的限度、根本利益的限度和社会正义的限度。对于缺乏起码的理性行为能力的人,社会不能提出诚信要求。诚信不可能出现在没有任何共同利益尤其是根本利益相互冲突的双方之间。社会正义是诚信的一条重要边界,诚信应当在正义的范围内活动。逾越正义的诚信是自我背叛、自我否定的诚信,因而不是真正的诚信。深入认识诚信的限度,是为了更适当地要求诚信和更合理地践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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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伦理学研究》(CN:43-1385/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伦理学研究》办刊宗旨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学术性、思想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伦理道德体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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