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俊伟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诉讼自由证明权利保障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则未予明确。在比较法上,行政程序中获得的书面言词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刑事可采性。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存在不同立场,反映了刑事证据法中自由证明理念与权利保障理念的对立,前者在立法和实践上已遭到诸多背离,应在后者的基础上反思这一问题。行政机关收集的书面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应当区分原则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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