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月满 唐艳秋刑事审前法官刑事审前程序权力运作
摘要:我国应设立刑事审前法官,介入刑事审前程序。刑事审前法官应单独建制,并严格控制其资质条件。刑事审前法官主要行使以下权力:审查强制侦查、未决羁押是否合法适当,审前公诉案件是否符合开庭条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整理和固定争点,排除非法证据,救济辩方取证,并进行其他程序性行为。刑事审前法官制度应有相应的权力运作模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理论学刊》(CN:37-105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139009 评论 19
部级期刊
人气 125137 评论 42
人气 120132 评论 50
人气 82609 评论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