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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公司法体系的奠基之作——1914年《公司条例》述评

作者:魏淑君中国近代奠基之作司法体系晚清政府述评企业组织形式

摘要:中国晚近的百年经历了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百年以来,中国最深刻的变革其实是生产方式的改变。1872年轮船招商局的成立,标志着晚清公司实践的开始。中国最初的公司采取了“官督商办”的形式,这是洋务派在企业组织形式上的“中体西用”。甲午惨败宣告了“中体西用”发展模式的失败,庚子之变更使晚清政府走人危亡境地,最终不得不走向改革之路。因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为清政府“工商立国”提供制度、文化上的支持,于是,晚清新政开始了最具历史意义的修律运动——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在晚清“挽回利权”、“先订商律”思想的指导下,1904年《公司律》以中国法制现代化开端之作的身份出台。但《公司律》草创之始,由于缺乏对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闶查、融合及改造,移植法特点过于浓烈,“致多拂逆商情”,因此晚清政府和民间工商业者在《公司律》出台后不久便开始了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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