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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讲座(14)第八讲 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之三)

作者:泉水多式联运单证证据效力货物数量重量海牙规则

摘要:3 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货物的数量或重量 和货物的表面状况一样,在集装箱运输中,记载于运输单证中箱内货物的件数、数量或重量都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如果不开箱检验或逐箱衡重,承运人是无法确知托运人申报的数据是否正确的.可是,在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没有打开密闭集装箱检查内装货物的权利,甚至也不允许他这样做.而对于衡重,也由于即使在大型港口也不一定都装备有大型衡重设备,何况逐箱衡重既增加了集装箱的搬移次数,也需要耗费人力和时间,要对集装箱货物逐箱衡重,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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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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