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奇伟; 刘倩阳大数据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人格权
摘要: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参与信息的与传递,云计算和社会化媒体等技术促进数据融通与共享,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与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不同,人格属性仍然是其本质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基本法+特殊法"的立法保护机制,在立法上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分层保护;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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