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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研究

作者:武剑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中国大陆地区音像公司前期准备工作台湾地区合法行为

摘要:有这样一个案件:台湾一家音像公司出版了一张歌曲专辑,该音像公司除保留台湾地区的复制、发行权外,将世界范围内的复制、出版、发行权分区域授予了不同地区的音像公司享有。北京的一家音像公司A取得了该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出版、发行权。然而,在公司A经过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将该专辑推向市场之际,却发现市场上早已有了从境外进口的该专辑的制成品。该公司A感觉自己取得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海关追查进口单位,制止该专辑制成品的销售。但就追查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看,并不是盗版制作,而属于原版进口,并不违反海关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条例,不属于海关查处的范围,也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因此,它是一种合法行为。在这一案件中,公司A从境外权利人那里通过版权贸易,得到了在中国的独家复制权和发行权,成为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这当然是应当鼓励和保护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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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经济研究

《集团经济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旬刊,自创刊以来,成为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与政府之间、企业集团与市场之间、企业集团与相关科研机构之间学习、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桥梁。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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